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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费不能把试用期排除在外

时间:2015-02-25 09:4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小李于2010年2月8日应聘到太原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0年12月,小李无意中发现,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于是他找到公司人事部,询问为何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这段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人事部解释,因为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是他的试用期,对试用期内的职工,公司都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委告知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小杜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小杜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把试用期排除在外。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为小杜补缴了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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