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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满,单位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时间:2015-02-24 21:0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在试用期间,高某出过几次小的差错。于是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高某,鉴于高某需要进一步考察,公司决定将其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作出决定,由于高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条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高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做出了延长三个月试用期的决定,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更何况,这里还有一个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的规定。

  因此,公司未取得高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尽管高某出现过错误,但公司未在2个月的试用期内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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