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提出辞职而无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时,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是否也不应赔偿呢?
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所支出的录用费是否因员工的辞职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呢?
【案例回放】
陈某于2016年8月19日与太原一家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按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转正和工作岗位。如果在合同期间陈某提出辞职,则陈某要赔偿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陈某在内的同批新聘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在培训期间,陈某发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资料介绍的出入较大,便心生去意,于是在2016年9月24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立即同意了陈某的辞职要求,但要求陈某承担培训费2000元,招聘费300元。
【律师分析】
这个案件中,公司要求陈某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
关于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是对新招聘的员工的上岗前的例行培训,并非本条规定的专项培训,且双方并未就此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因此,公司无权要求陈某支付此项费用。
关于招聘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并未违法解除,而是在试用期内合法行使解除权,因此,陈某有权拒绝承担此项费用。
总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辞职的法定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解除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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