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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可以任意解聘劳动者吗?

时间:2015-02-24 21:0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比较自由,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方方面面进行考察,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确定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聘,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肆意地解聘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22条、第40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在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无故解聘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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