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多方面进行考察。一旦通过考察,劳动者即可转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这项制度针对的只可能是用人单位的新员工,因为老员工已经通过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考察。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针对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试用期是一个对劳动者考察的过程,那么显而易见,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不可能和正式员工的待遇相比,甚至还会出现有的单位以“学习”为借口,让新入职的劳动者免费打工的情况。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此也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5条对该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