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出自《劳动法》的一个概念,它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着它的积极意义。对用人单位来说,仅仅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不一定能找到完全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环境和用工制度,都还是一个问号。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这个概念,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一段时间来进行磨合,使双方能够找到较为合适的人选和岗位,保障最终确立的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稳固。
当然,“试用期”劳动者的保障和待遇都没有正式员工的水平,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于“试用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