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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八大陷阱”之六: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

时间:2018-10-29 17:0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职工工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将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定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并宣称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不少劳动者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只能屈从。

但实际上,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工资当然也应适应最低工资规定,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如果试用期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即构成了违法,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改正,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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