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考察期限或者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为借口,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然,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不仅是试用期内,即使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而且因为司法实践中好多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将补缴社会保险诉求排除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使得劳动者这一法定权利得不到维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得不到落实,从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党和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点,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视频会议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这意味着以后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不是代收。这样,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