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立法目的都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这一点在两部法律中都表露无遗。但是,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必然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因此,法律亦明确规定了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无需附带任何法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并没有被限定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因此,一般可以理解为,如果发生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面我们将结合案例,分别来看看让用人单位不能容忍的“五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