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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18-04-20 06:3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回放:老李在某化工企业工作了16年,跟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老李患腰椎间盘突出,需要住院治疗。企业表示最多只能给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老李回企业上班,企业领导安排他到传达室工作。三个月后老李旧病复发,又住院30天。出院后,企业拒绝他继续上班,并向他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上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规定是原劳动部于1994121日发布的,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20多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老李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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