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刘女士:我自2000年1月3日入职太原一家企业,到现在已经有20年的工龄,最近一年每个月工资5000多一点。受疫情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受到强烈冲击,6月份开始与另一家企业商谈合并事宜,现在据说合并方案已经基本敲定。根据方案,我所在的部门在裁撤之列,我们部门的人也被列入了裁员计划。前几天,单位人事主管通知我在国庆节前办理工作交接,我问她经济补偿的事,她说,按我12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我想问的是,单位对我这样的已经有20年工龄的员工以12个月为限来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单位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刘女士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是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单位也愿意进行补偿,因此,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讨论的重点是,像刘女士这样的有20年工龄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有没有12年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表明,从《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可获得一个月经济补偿,补偿年限上不封顶;而该条第二款的意思是,如果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能再按照劳动者实际的月工资来计算补偿金额,而应当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月工资计算标准,同时最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劳动者最高可以获得12个月的月工资。由此可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每工作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补偿,不设最高补偿年限;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工资比较高,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那么补偿就是有最高补偿上限的,即最高12个月工资,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3。
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像刘女士这样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多一点的劳动者是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的。 但是,本案刘女士的情况稍微有点复杂的地方是,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或者说,刘女士到底应该获得几个月的经常补偿金呢,请看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