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马某三年前应聘到某企业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对该进行劳动检查时,发现企业与马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一个条款:“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无须做出任何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遂责令企业立即作了更改,并对企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马某认为企业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单位给予赔偿,但被单位拒绝。问:企业需要赔偿马某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拒绝给予马某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马某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该办法第3条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责任。就本案来讲,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无效条款,属于订立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但是,劳动者并不能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做出赔偿。因为,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才予以赔偿。马某所在单位并未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该无效条款并未给马某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