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般性经济困难,如财务指标一般性恶化、产业结构不合理,不能作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根据,只能通过与职工进行协商解除合同,企业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