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法律中“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3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