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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5-02-25 10:0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的倾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地位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方面也常常因为劳动者的不法行为或者不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受到极大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步,为此,我国法律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惩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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