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国家层面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些条件,违反这些条件就构成违法解除。那么,对于山西省内的劳动者而言,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我们要注意山西省的相关规定。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概括说:《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张健厅长将其概括为“六个创新”,如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创新、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因此,劳动者被解除时用人单位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也属于程序违法,也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