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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8-01-18 15:2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实录
  2014年6月,李丽从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会计助理,李丽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李丽虽然缺少工作经验,但经过自身的努力,适应了紧张的工作节奏,还学到了很多知识,工作也渐入佳境。三年后,李丽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李丽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以便照顾父母,于是没有和单位续约。李丽听朋友说像她这样的情况,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李丽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应当支付三个月工资。每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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