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既重叠,又各自独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存在三种情形:服务期等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
在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过错或者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自由辞职权是受到限制的,在不具备一定条件下擅自辞职,会带来承担违约金的不利后果;在第二种情形下,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重叠期间,处理方式同第一种情形。但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不重叠期间(即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除用人单位表示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或事实上放弃服务期权益的情况外,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辞职权仍然受到约束;在第三种情形下,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重叠期间,处理方式同第一种情形。但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不重叠期间(即服务期到期而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的辞职权可以自由使用。
品牌服务
-
劳动争议代理
发生劳动争议,委托律师代理
-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详尽说明服务操作流程
-
企业法律风险检测
为您解答如何操作使用
-
企业劳动用工培训
为企业裁员制定详细方案
-
企业裁员方案制定
用户发表文章,奖励有细则
- 热文排行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不一致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5-08-09 10:3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次
2
0
- 上一篇:应如何理解服务期协议?
- 下一篇: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