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原为甲公司的技术人员,2007年3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20日,张某向甲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6月2日,张某在未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去了乙公司。甲公司以因张某的辞职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械裁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任职的已公司进行了赔偿后,把其赔偿责任全部转嫁到张某身上,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现行法律是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但是有条件限制,那就是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在向甲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12天后即擅自离职,到乙公司工作,对甲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乙公司在张某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录用张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应当与张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张某最多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因此,乙公司要求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所在的乙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提出辞职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的,要依照法律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拒绝解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离职,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