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它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帮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