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初涉职场 >> 试用期 >>

试用期“八大陷阱”之三:以见习期、实习期代替试用期

时间:2018-10-22 19:5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实践中,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一年以上)。而实际上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而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因此,对于应由毕业生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楚自己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到底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以免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

  此外,有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使用“实习期”的概念,“实习期”与试用期在本质上也是不同的,实习期间,提供劳动的人还是学生的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如果以“实习期”之名实现“试用期”之目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