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商贸公司高薪招法语翻译。王小姐是某211大学外语学院毕业,学的是英语,法语是第二外语,但是也去应聘了。老板说:“你是学英语的,法语并不是你的专业,你也没有证,我们凭什么相信你?”王小姐说:“我正在准备考法语的翻译证,您先让我做做看。我们只签试用期合同,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内基本工资为3000元。正式录用以后基本工资为6000元。等我证书考下来,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内您对我不满意,您就明说,我立马走人。”老板想不想,毕竟眼下法语的翻译不好找,这小姑娘又清纯亮丽,还是211大学毕业的,就说:“就依你说的办吧。不过话说好了,到时候证书考不过,可别怪我不用你。”
三个月后,王小姐的法语翻译证书考试成绩还没公布,她倒是又业余帮助一家翻译公司翻译英文资料,每天晚上干到很晚,第二天工作时有时就不在状态,还接连出现了两次失误,让她的上司很恼火。老板刚准备找她谈话,王小姐就递交了辞呈。几天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开庭通知送达老板手中。王小姐要求为她补缴三个月的“三险”,并且按照每个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补发拖欠的工资差额,三个月合计人民币9000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仲裁委认定王小姐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半年的“试用期”视为合同期。由于“试用期合同”中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无效,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
【律师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商贸公司真可以算是一个一彻头彻尾的“冤大头”。其实说“冤”也不“冤”,王小姐只是按照法律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利益。也许商贸公司认为从前到后都是中了王小姐的“圈套”。在这里,我们对王小姐的行为不去评价,但商贸公司却正是抱着占一个便宜的思想,没想到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因为本案中,如果商贸公司与王小姐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并且注明,本公司法语翻译的录用条件是必须取得法语翻译证书,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仍未取得证书,则就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结果只能说明是商贸公司自己的不懂法最终导致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