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在工作岗位发病去医院途中就餐时病情加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这需要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进行分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三个要件中,“突发疾病”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抢救是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两点一线”,其间不应出现其他更广泛的外延,比如回家死亡,或者离开工作岗位去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的情形。
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因工”。而现实情况是,虽然我国劳动法实施多年,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加重劳动强度的情况仍实际存在,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过劳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出发点就是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告诫用人单位体恤民力,保护劳动者的案例和健康,不得随意加班加点,防止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诱发身体潜藏疾病的急速恶化。鉴于劳动强度是个非常复杂的技术性问题,难以定量分析,另外劳动者的突然死亡还和精神紧张程度、工厂安全卫生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故《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适当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不再把“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因此,对“突发疾病”应进行广义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意见》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突发疾病”还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导致死亡的并不多。而时有发生的情形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疾病的症状,有的坚持工作到下班,有的则请假回家治疗或休息,有的则直接到医疗机构救治。应当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去医疗机构救治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视同工伤不会有争议。而经常容易出现争议的则是,有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病,请假回家后病情加重去医院诊治时死亡;有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生病去医院诊治途中就餐病情加重死亡,等等。对于这些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单纯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看,职工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病,但没有直接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是回家休息或者去医院诊治途中又从事了其他活动,比如就餐、购物等,其病情加重时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从时间、地点看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应认定视同工伤。
当然,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不能仅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字面意义上去理解,否则也不公平。毕竟,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病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种情形。而对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时间则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病去医疗机构救治的间隔时间应该较短,中间不存在就餐或长时间休息的过程,同时职工发病必须有所在单位突发疾病的充分证据。符合这些条件,一般可以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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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发病去医院诊治途中就餐时病情加重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16-08-27 22:2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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