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并需要护理的,可享受护理待遇,即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一般情况下,工伤治疗医院会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工伤员工的陪护情况,包括陪护期间和陪护人数,所在单位应按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指派人员护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派人护理的,应当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当地护工日工资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例如:一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10天,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住院期间需陪护2人,但所在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当地同期护工月工资为2175元,则所在单位依法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175÷21.75×10×2=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护理费,工伤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如果工伤员工让其家属进行护理,应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才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如果事先未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或用人单位不予同意,并已派人护理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相关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