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往往采取能拖则拖的方法,让工伤职工及家属欲哭无泪。
为解决此类问题,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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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往往采取能拖则拖的方法,让工伤职工及家属欲哭无泪。
为解决此类问题,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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