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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哪些费用?

时间:2015-04-02 15:2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诊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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