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各居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劳动者加班完成工作是合理的。当然根据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时,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用人单位所布置的加班工作不是必须执行的。劳动者和单位有协商的余地,尤其在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拒绝加班的。《劳动法》第42条对此进行了列举:(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还对上述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增加下面两条:(1)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2)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