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领导干私活 谎称外祖父病逝
曹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员,2017年10月10日,她以其外祖父去世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假期三天,曹女士自2017年10月11至15日共请假五天。
在公司要求下,她出具了其外祖父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书记载其外祖父于2017年10月10日死亡,但却未出具死亡证明书。后经查证,曹女士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是假的。为此,根据公司规定,提供无效的假期证明按旷工计算,一个月内旷工三日以上者(含三日),公司有权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2017年11月25日,公司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2017年12月2日,曹女士申请仲裁,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曹女士工资补助等近12000元。曹女士的公司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且不支付工资及费用。
对于是否为虚假诊断证明书问题,曹女士向法庭解释说,她从2015年起在公司任职加盟主管。2017年10月8日,公司派她前往北京工作。“到北京后,公司销售经理邢某让我请丧假赶回上海帮她干私活,并为我开具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公司准假三天,曹女士于2017年10月11日开始休假,期满后,又向邢某请示休了两天年假。她说:“我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公司派曹女士出差到北京,2017年10月10日,曹女士编造其外祖父病故的事实向公司请假,并出具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种假期无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累计在三日以上者(含三日),公司有权作自动离职处理。诉讼中,曹女士称其2017年10月14日至15日的休假不属丧假,为年休假,但其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决定,公司与曹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理、合法。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应当遵守。曹女士采取欺骗手段,伪造丧假证明,骗取休假,应视为旷工。公司根据管理制度对其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实践中,一些单位制定了规章制度之后,单位很容易以“违章、违纪”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当单位提出这样的理由时,一定要回过头去对单位的“规章制度”重新审视: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是否确能从规章中“对号入座”?规章制度的内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等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有理有据地抗辩单位的辞退决定,而对于员工来说,也应严格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一旦违反,自然要接受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