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成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看见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上有一条: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因为李某对这家企业的待遇比较满意,就签了字并进入了这家企业工作。最近李某想要结婚,可企业不同意,提出如果李某非要结婚,则按劳动合同约定走人。
律师解答:
该单位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李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其无效。
婚姻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合同条款实质上是对李某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并不能因其双方自愿签订而改变这种违法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有权利结婚,无需单位同意。同时,该合同条款的无效,使单位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应继续履行与李某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