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小刘是某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经济不景气小刘所负责的片区销售业绩并不好,为此公司相关领导曾多次批评小刘,可是无论小刘怎么努力,业绩就是上不去。
一天,小刘的部门经理找小刘单独谈话,他拿出了小刘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有一条写着“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部门经理说:“我知道你挺努力的,我也不想这样,但公司有规定,没办法。”小刘一听心里十分委屈,想起这么长时间的付出竟然换回这样的结果,小刘的眼泪不禁掉了下来。该公司的做法对吗?劳动合同中可以做这样的规定吗?
律师分析
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这一合同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某公司不得与小刘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的条款,即使小刘已经同意了该条款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视为无效条款,某公司不得据此辞退小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