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这个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这个员工本来就不是抱着工作的目的来求职的。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扣押员工的证件或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等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再返还。此种做法虽然维护了用人单位自己的利益,却将风险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针对上述情况制定了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