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被用人单位“忽悠”?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在用工之前又通知你解除了合同,让劳动者空欢喜一场,而且,有的时候,更好的就业机会就被耽误了,如何防止被用人单位“忽悠”呢?
风险防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约定用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此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禁止范围。
解决途径
1.双方协商。
2.也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