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包括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内,都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混为一谈。比如,用人单位要提前辞退一名员工,却向员工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完成了双方预先约定的工作任务之后,双方均认为彼此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郑重其事地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正名”。
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一方提出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用人单位解雇与劳动者的辞职。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依照合同自然终结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还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这里讲的劳动合同终止通常都是狭义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终止。
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宣告破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法定原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6.如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依法终止的,依照其规定。
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是不可以被终止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自由约定一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这是本法与《劳动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