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受到工伤后与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公司赔偿16万元,该职工保证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但后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远高于协议的标准,该职工可以请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不愿意赔偿,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而设定的一种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职工伤残程度计发的,只有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才能计算出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应不低于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如果低于法定标准,该约定应属无效。员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法定标准计算出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但是会扣除工伤职工已经收取的赔偿协议款。
当然,如果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就其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应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若其处分是自愿,应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