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王晶晶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压力一直很大。因为按照公司规定,每个月的奖金随着售出楼房的数量而变化。因为自己经验不足,所以她的业绩一直以来都不好,每个月最多售出两套房子,所以奖金也不高。2015年,当地的房市不景气,公司新开发的几个楼盘都卖得很少,于是公司便出台了一个“末位淘汰制”的新规定,规定每月业绩排在最后一名的售楼人员将被公司解聘。王晶晶顿时觉得压力更大了,她更加努力地跟客户沟通,向同事学习,可月底还是只卖出了三套房子,排在最后一名。公司要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王晶晶觉得这种规定很不合理。那么,“末位淘汰制”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律师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这不仅是为了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除非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公司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就其制度内容来看,不管售楼员工工作表现如何,只要其业绩经统计是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末位淘汰”员工仅是业绩比他人低,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人员安排,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该房地产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不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