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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解聘员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17-10-13 20:2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实录

  王晶晶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压力一直很大因为按照公司规定每个月的奖金随着售出楼房的数量而变化因为自己经验不足所以她的业绩一直以来都不好每个月最多售出两套房子所以奖金也不高。2015当地的房市不景气公司新开发的几个楼盘都卖得很少于是公司便出台了一个末位淘汰制的新规定规定每月业绩排在最后一名的售楼人员将被公司解聘王晶晶顿时觉得压力更大了她更加努力地跟客户沟通向同事学习可月底还是只卖出了三套房子排在最后一名公司要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王晶晶觉得这种规定很不合理那么,“末位淘汰制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律师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这不仅是为了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除非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公司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就其制度内容来看不管售楼员工工作表现如何只要其业绩经统计是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末位淘汰员工仅是业绩比他人低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人员安排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该房地产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不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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