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男,28岁,某公司会计。2015年2月,周某与张某(女)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月,周某向A公司提交了享受婚假的申请,A公司于同日批准了周某的婚假申请。3个月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遂以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0月,周某与张某再次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复婚)手续后的第二天,周某再次向公司递交了婚假申请。
问题:复婚能否按照初婚一样享受婚假待遇?
律师回答:
复婚能够享受婚假。首先,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其次,复婚也属于再婚,复婚也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结婚。根据《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的相关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最后,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复婚依然能够享受婚假。
职工享受婚假待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且《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文件已经对再婚职工享受婚假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复婚是再婚的一种形式,也可以请婚假。但是,结合到周某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同一事由申请享受同一类型的福利休假,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嫌。同时也会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本案中,周某与张某虽然符合晚婚年龄,但不是初次结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晚婚,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特别提醒:
职工在享受婚假的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适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了男性和女性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二是婚假时限,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路程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婚假期限做出了1-3天的限定;三是婚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