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规定了”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从而为我国妇女面对性骚扰时依法维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然而,该法并未明确地对何种行为构成性骚扰进行界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也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通常认为,常见的性骚扰主要在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地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例如不必要地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品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
取证问题往往是认定“性骚扰”行为存在的难点。故而,遇到性骚扰时,被骚扰的妇女应该尽可能保留和获取有关的证据。首先是人证,在有目击者在场的情况下,如能够收集到证人证言,将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其次是物证,即保留“性骚扰”行为发生时留下的衣物、行为痕迹、手机短信、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