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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可以调换岗位吗?

时间:2015-02-24 21:4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孕育下一代对任何女性而言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大事,也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民族的大事。为保护怀孕期间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9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如下: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范围,则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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