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林丽在一家国有企业做行政工作。一年后,林丽结婚了,没过多久,她发现自己怀孕了,非常高兴。听同事说,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开除怀孕的妇女,林丽便胆子大了起来。每天迟到早退,缺席例会,工作稀里糊涂,令公司领导和其他员工非常不满。有一次甚至因为她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不小的损失。办公室主任再三提醒她,可林丽却听不进去,认为用人单位要保护女职工,不能因为职工怀孕、哺乳等原因将其开除。林丽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律师分析
林丽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绝对不得开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部分如林丽的女职工更视“怀孕”为保护伞,我行我素。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公司经营困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将其开除。但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工作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林丽在工作中置公司的规章制度于不顾,多次迟到早退,并因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并不受其怀孕的影响。
温馨提示
法律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法律的人性化关怀,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者也应该珍视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能利用这些规定胡作非为,做其他违法乱纪的事。一旦符合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便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些劳动者也还是有可能被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