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于2004年3月1日被山西某集团公司下文聘任为其旗下晋中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同日,张某就职,省集团公司及商贸公司都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自张某担任晋中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后,由于其经营有方,加之没明没夜地工作,公司每年的经营业绩在集团内均名列前茅。2017年8月5日,由于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变更,张某被免去晋中商贸公司经理职务。因张某任职晋中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期间的工资奖金没有兑现,2018年4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律师观点】
张某无权要求双倍工资。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层级的文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江苏省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参照。江苏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年11月8日 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6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江苏常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5月27日 常中法[2011]35号)第19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江苏苏州中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2010年5月31日)第4条:“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劳动争议问题:……(3)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被省集团公司委任为晋中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后,其实际职务为晋中商贸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是有责任的,因此不能支持其二倍工资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