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作为一种灵活自由的休假制度,为一年到头都在工作岗位上辛苦忙碌的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免费的长假,或者让劳动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调整出若干个自由支配的短假。然而这种假期并不是“一视同仁”的,有部分劳动者因为工作性质或者在工作中已经请了长假,是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学校职工因工作原因未休寒暑假的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