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其实是一个大问题。它涉及到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带薪年休假应该如何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虽然职工有放年假的权利,但是也需要在单位的统筹安排下才能获得年休假。
第二个问题:年休假可以放几天?
我国年休假的天数是和劳动者的累积工作时间相关的,累积工作时间越长,放假的天数越多。《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年休假的天数的足够,《条例》第3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还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个问题:年休假的假期可以如何安排?
对于年休假假期的安排法律上的规定十分宽松。《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可以选择一次将假期都用完,也可以分成几次。当然,需要给单位留出充足的时间来安排假期。
第四个问题:未能享受年休假时能否获得补偿?
年休假和普通的请假有着很大的不同,那就是它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上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也意味着劳动者在不能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休假时有权利要求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还对计算方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