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但是由于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是在1981年出台的,因此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针对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实行市场经济后,我国的用工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劳动关系也十分复杂,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状,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就此产生了。
《劳动法》第45条对带薪年休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对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于年休假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补充:第2条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而第3条则将“1年以上”进一步明确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