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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新单位要为原单位“埋单”吗?

时间:2019-09-16 00:1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太原晋源区周先生:我是今年7月1日跳槽到这家公司的,我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6年多,原来单位在城北,对我不错,工作也比较顺,换单位的原因是我去年在晋阳湖这边买了一套住房, 认识到上下班太远,很不方便,在犹豫了一段时间后突然做的决定。到新单位工作这一段感觉还不错,有点遗憾的就是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没有按计划休了。我想问的是,我可以在新单位休2019年上半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但是用人单位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法定带薪年休假的义务,需要满足以下前提:第一,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要求。第二,劳动者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周期是在一个公历年度之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权利是与其劳动付出相对应的,即劳动者向哪家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这段时期内就应当由哪家用人单位安排其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在此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假天数,只按照当年在此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与前单位的工作天数和是否休假无关。

  因此,本案中,周先生如果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并未享受2019年上半年的带薪年休假,则应当在其从原单位离职前要求原单位安排。若原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当依法给予周先生相应的补偿;新单位并不用承担劳动者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对应的带薪年休假休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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