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小波与太原某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全年完成业务指标10万元,可发放全额工资及奖金5000元,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保留各项劳保福利;每完成8000元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无业务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等。2016年上半年,小波联系到三笔旅游业务,共收旅游费16万元,扣除各项代办费用后余额为4332元。2016年7月起,因小波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旅行社停发了其工资。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17年9月,小波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其2016年7月至12月每月工资4000元、年终奖金5000元及各项劳保福利。
律师解答
1.旅行社与小波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双方订立的条款中 “业务指标”内涵的约定不明,而且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要每完成8000元发当月工资,这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此外,“如全年无业务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这部分条款为无效条款。
2.旅行社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波2016年7月至12月的工资。由于小波下半年未做成一笔业务,因而应当认定小波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应该以2016年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620元支付小波的下半年工资。
3.旅行社发给其职工的福利待遇,小波可以享受。《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福利的权利,且《劳动法》并未规定例外的限制性条款。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8条也明确规定福利待遇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因而旅行社在2016年发给职工的高温费及夏令用品费,小波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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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时间:2018-04-05 11:0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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