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张某到太原的一家民营企业上班,进厂时未提出与厂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与厂方口头约定,用工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后视情况再定工作岗位。第一个月张某领到工资1500元。其他员工告诉他,太原市的最低工资是1700元,厂里支付给张某的工资太低。张某找到厂长询问,厂长解释说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张某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张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张某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见习期或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或见习期是必要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