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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用童工致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12-08 20:13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实录
  2014年9月,某公司要进行整体改造装修,公司经理张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已经做了十年装修工程的包工头李某,李某实地考察后承诺能按期保质保量完工。于是,张某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李某。由于李某承包了几处装修任务,人手不够用,为了不影响工期,李某找到了一个15岁外来打工者肖某,肖某称之前有工地务工的经历,保证没问题。李某和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肖某自行承担工作风险。在装修中,肖某不慎因触电从高架上摔下,导致下肢伤残,李某对此不闻不问,所有费用不予支付。那么,包工头招用童工致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李某与肖某合同中约定“肖某自行承担工作风险”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而李某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就是排除了李某自己的责任,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我们再来看,该条款无效了,谁来承担肖某受伤的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李某违法招用肖某,并给肖某造成损害的,由张某所在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招用了不满16周岁的肖某,又与其签订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肖某的损害,依法由张某所在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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