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童工遭受伤害或死亡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故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事实上,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有的仲裁机构要求受伤童工提交认定工伤证明,而社保机构又不给出具工伤认定证明,劳动仲裁机构就以此为由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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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受伤,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能否申请仲裁?
时间:2015-04-08 08:2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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