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等九种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12条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7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据上述《条例》、《规定》及《办法》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显然有义务受理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近亲属的举报,并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