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必须向伤残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